圍繞行政事業單位、融資平臺公司、國有企業或其他公司低效閑置等資產,通過資產租賃、受托管理、資產收購等方式獲得資產經營權或處置權,單獨或聯合專業機構對其進行改造、重整、招商、引資、經營、處置等有效盤活,以實現資產價值再造和提升,獲得增值收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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